| 關 鍵 詞: |
內亂罪;結社罪;藏匿犯人罪;隱匿證據罪;使人為奴隸罪;略誘婦女罪 |
| 中文摘要: |
刑事法上的繼續犯,除在前開各節例舉說明外,為供參考,特再擇要補充,列舉說明,即刑法第一百條的內亂罪,第一百三十八條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罪,第一百五十四條的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罪,第一百六十條的公然冒用去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罪,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藏匿犯人罪,第一百六十五條的隱匿證據罪,第二百九十六條的使人為奴隸罪,第二百九十八條的略誘婦女罪,第三百一十五條的無故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罪,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參加叛亂組織罪等,均為繼續犯。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如其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仍在繼續狀態中,則因法律之變更並不在行為之後,自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至罪犯赦免減刑令原以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犯罪為限,如在以後仍在繼續犯罪中,即不能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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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繼續犯的意義 三、繼續犯的作用 四、繼續犯與類似犯的區別 五、繼續犯與即成犯 六、繼續犯與狀態犯 七、繼續犯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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