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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罪刑法定主義思想史上與現行法上之意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梁恒昌
出版日期: 1967.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2 卷 第 2 期/1-5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999
關 鍵 詞: 罪刑法定主義監禁派生原則緊急避難類推解釋背信罪
中文摘要: 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與應報刑、威嚇刑思想之結合,在論理上並非是必然的事,毋寧說豆歷史上偶然的結果較為妥當。如李斯特雖強調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重要性,視為犯罪人之大憲章,但反應應報刑論,而為目的刑論、教育刑論之先驅者,又又極端擁護應報刑論的納粹德意志,以為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是自由主義思想,因而排斥之。由此可以推論出罪刑法定主義與應報刑論並無若何關係。又在論理上考察,應報刑論以為刑罰之本質,乃對犯罪害惡予以相當的害惡或痛苦之意,像這樣以應報的害惡為內容之刑罰,並非必須依照成文法規定始可,同樣在威嚇刑論,以法定刑罰以外之方法威嚇,亦非絕不可能,寧可說威嚇之重點,在於刑罰執行之公開,故威嚇之本質,非在於刑罰之法定,法定刑罰祇不過是一種威嚇的手段與方法而已。
目  次: 壹、思想史上的意義
貳、現行法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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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恒昌,論罪刑法定主義思想史上與現行法上之意義,法學叢刊,第12卷第2期,1-5頁,1967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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