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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證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之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蔣大中
出版日期: 1987.1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36 期/20-2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970
關 鍵 詞: 公證公司檢驗報告委任契約債權讓與責任能力侵權行為
中文摘要: 公證公司出具不實之檢驗報告,致買方受有損害時,買方若欲向公證公司請求賠償,可能的途徑有二:一為依委任契約,二為依權行為。唯買方若欲依委任契約求償,須以買方為委任人為前提。買方若非委任檢驗契約之當事人,將難以就其因檢驗報告不實所受之損害,依據契約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放於國際貿易中,為自後求償上之便利,買方應儘量自行委任公證公司檢驗。
目  次: 一、前言
二、檢驗報告不實與貨物瑕疵之關係
三、檢驗報告不實所生之契約責任
四、檢驗報告不實所生之侵權行為責任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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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大中,公證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之責任,萬國法律,第36期,20-23頁,1987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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