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證公司;檢驗報告;委任契約;債權讓與;責任能力;侵權行為 |
| 中文摘要: |
公證公司出具不實之檢驗報告,致買方受有損害時,買方若欲向公證公司請求賠償,可能的途徑有二:一為依委任契約,二為依權行為。唯買方若欲依委任契約求償,須以買方為委任人為前提。買方若非委任檢驗契約之當事人,將難以就其因檢驗報告不實所受之損害,依據契約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放於國際貿易中,為自後求償上之便利,買方應儘量自行委任公證公司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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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檢驗報告不實與貨物瑕疵之關係 三、檢驗報告不實所生之契約責任 四、檢驗報告不實所生之侵權行為責任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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