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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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區分阻郤違與阻郤責任之法理(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郝思曼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9 卷 第 2 期/223-237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251
關 鍵 詞: 阻卻違法阻卻責任有責性違法性構成要件行為
中文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某一個惡意的攻擊所為的防衛,可以將之認為是「正當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反之,如果某一損害係由未成年之小孩或由精神耗弱之人所為者,則僅能夠認為是「不可避免的」損害。在有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然而,亦有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則不作此種區分。此種區分在刑法上是否有其意義,則取決於變動的政治、社會及法律的條件。
目  次: 壹、理由
  1.1.在某些國家的法律制度,對於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認為是理所當然,但在有些國家則不然。為何會如此,需要有理由的說明。
  1.2.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之區分,並不容易予以說明透徹。目前的區別,出現在實體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法理論思想。
  1.3.不法、罪責、阻均違法事由、及免責事由是日常生活、哲學及神學等方面所知的且也被使用的。
  1.4.在有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然而,亦有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則不作此種區分。此種區分在刑法上是否有其意義,則取決於變動的政治、社會及法律的條件。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1.5.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就是位階的及規範的歸責體系之核心。
貳、標準
  2.1.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必須建立在位階性及規範性之範疇上。
  2.2.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不能以下列方法來區分:即阻卸違法的行為就是「合法的」而僅是阻卸責任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其實,之所以如此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毋寧說是建立在一個基本的當為標準(Sollens-Kriterium)之上。
  2.3.這個當為標準(以之作為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之基礎)並非由一個純粹歸納性之推論所得。尤其此種當為標準的產生,更非一種解決對於當存在有第三者之行為介入,而產生阻卸違法或阻卸責任行為的規則。
  2.4.當為標準非由道德而來。
  2.5.當為標準,並非來自(阻卸違法是)全稱的或客觀的(而阻卸責任是)個別的或主觀的此種區分。
  2.6.當為標準是來自對於規範與刑法典的區別;亦即,某一行為如符合規範與刑法典時,則屬阻卸違法的行為;但若僅符合刑法典規定,卻對規範侵害,則此時只是阻卸責任的行為。
參、結論
 3.1.對於事實的錯誤,並不能作為阻卻違法的基礎。至於,對於事實的錯誤,能否作為阻卸責任之基礎?則應視此種錯誤,對行為人而言,是否屬於不可避免的錯誤而定。
  3.2.對於事實的錯誤,尚且必須以正確的認定及合乎交易之行為有所區別。而一個符合 1ege artis 的決定,則是可資作為阻卸違法的。
  3.3.對於阻卻違法的行為,不允許對之為對抗防衛;因為,阻卻違法的行為是可以支持的。若僅是阻卻責任的行為,則不敢支持;職故,對之允許為對抗防衛。
 3.4.阻卻責任事由具有確定界限的功能,即在此界限之內,是法律上期待人民遵守規範的行為。因而,阻卻責任事由並不是為了達成一般預防之目的。
 3.5.如果,阻卻違法與阻卻責任的區分,被某一刑法體系所承認,則在這個區分的基礎上,尚且必須作更詳細的標準。
肆、總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郝思曼、陳志龍,區分阻郤違與阻郤責任之法理(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9卷第2期,223-237頁,199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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