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阻卻違法;阻卻責任;有責性;違法性;構成要件;行為 |
| 中文摘要: |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某一個惡意的攻擊所為的防衛,可以將之認為是「正當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反之,如果某一損害係由未成年之小孩或由精神耗弱之人所為者,則僅能夠認為是「不可避免的」損害。在有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然而,亦有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則不作此種區分。此種區分在刑法上是否有其意義,則取決於變動的政治、社會及法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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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理由 1.1.在某些國家的法律制度,對於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認為是理所當然,但在有些國家則不然。為何會如此,需要有理由的說明。 1.2.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之區分,並不容易予以說明透徹。目前的區別,出現在實體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法理論思想。 1.3.不法、罪責、阻均違法事由、及免責事由是日常生活、哲學及神學等方面所知的且也被使用的。 1.4.在有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然而,亦有些國家的刑法體系,則不作此種區分。此種區分在刑法上是否有其意義,則取決於變動的政治、社會及法律的條件。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1.5.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就是位階的及規範的歸責體系之核心。 貳、標準 2.1.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必須建立在位階性及規範性之範疇上。 2.2.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不能以下列方法來區分:即阻卸違法的行為就是「合法的」而僅是阻卸責任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其實,之所以如此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毋寧說是建立在一個基本的當為標準(Sollens-Kriterium)之上。 2.3.這個當為標準(以之作為區分阻卸違法與阻卸責任之基礎)並非由一個純粹歸納性之推論所得。尤其此種當為標準的產生,更非一種解決對於當存在有第三者之行為介入,而產生阻卸違法或阻卸責任行為的規則。 2.4.當為標準非由道德而來。 2.5.當為標準,並非來自(阻卸違法是)全稱的或客觀的(而阻卸責任是)個別的或主觀的此種區分。 2.6.當為標準是來自對於規範與刑法典的區別;亦即,某一行為如符合規範與刑法典時,則屬阻卸違法的行為;但若僅符合刑法典規定,卻對規範侵害,則此時只是阻卸責任的行為。 參、結論 3.1.對於事實的錯誤,並不能作為阻卻違法的基礎。至於,對於事實的錯誤,能否作為阻卸責任之基礎?則應視此種錯誤,對行為人而言,是否屬於不可避免的錯誤而定。 3.2.對於事實的錯誤,尚且必須以正確的認定及合乎交易之行為有所區別。而一個符合 1ege artis 的決定,則是可資作為阻卸違法的。 3.3.對於阻卻違法的行為,不允許對之為對抗防衛;因為,阻卻違法的行為是可以支持的。若僅是阻卻責任的行為,則不敢支持;職故,對之允許為對抗防衛。 3.4.阻卻責任事由具有確定界限的功能,即在此界限之內,是法律上期待人民遵守規範的行為。因而,阻卻責任事由並不是為了達成一般預防之目的。 3.5.如果,阻卻違法與阻卻責任的區分,被某一刑法體系所承認,則在這個區分的基礎上,尚且必須作更詳細的標準。 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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