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價格管制;價格調整;限價;平價;壟斷;契約自由 |
中文摘要: |
現行法秩序對於國家為價格管制係容許之,國家為穩定物價安定國民生活並促進經濟之發展,以法律管制價格,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可認為有憲法第二三條之依據。唯管制價格之法律,雖於經濟情事變化萬端,對其規範,需能機動彈性,因時制宜,故多以授權立法之方式,就價格之具體規定與限制,委由行政機關制定立法發布價格命令;同時為強化價格管制之限制作用,對其違反之行為也常設有刑罰之制裁。故管制價格之法律中,授權立法及須以價格命令填補其犯罪構成要件之空白刑罰法規之規定,甚為常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之立法體例,即其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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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價格管制與契約自由及財產權之保障 (一)價格管制與契約自由 (二)價格管制與財產權之保障 三、價格管制之方法與種類 (一)價格調整與價格監督 (二)價格調整之方法 四、價格管制之法律形式 (一)以法律管制價格 (二)以行政命令管制價格 (三)以行政處分管制價格 五、違反價格管制之法律效果 (一)私法上之效果 (二)行政法上之效果 (三)刑法上之效果 六、六二年六月二九日及六三年一月二七日實施價格管制之檢討 (一)授權之法律 (二)價格命令之發布 (三)「限價」與「平價」混用 (四)限價、議價與投機壟斷或操縱行為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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