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商標;授權;權利金;技術;品質 |
中文摘要: |
由於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經由各種不同形態之特許授權及技術合作需支付之權利金及技術協助酬勞金必須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結匯。此外,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收取權利金、技術報酬金之國外技術人必須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由此可知,所得稅法第四條二十一款之實施,有待行政機關作進一步之核定及說明,綜上所述,如一外國專業計劃對一國內事業實施專利等之授權,或提供技術服務並相對收取報酬,如擬作一完善的稅務之研究,俾合法得到最大的稅務之減免,則應須注意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所收取之報酬金不必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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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專利及專門技術特許授權 二、商標特許授權 三、有關建廠之技術協助 四、技術人員之派遣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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