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論訂有「貨物規格為檢驗合格品」條款之書面之性質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凱君
出版日期: 1988.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38 期/27-2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978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買賣契約承諾要約附停止條件引誘預約
中文摘要: 約有「貨物規格為檢驗合格品」書面,只要其內容合法可能確定,並無將來訂立本約之記載,即不應解為要約之引誘或預約,若強為如此解釋,將使該書面所訂之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徒使當事人引為契約未成立而不履行契約義務之藉口,且不應解為時條件之契約,惟有如此,始足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目  次: 一、案例
二、分析
三、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凱君,論訂有「貨物規格為檢驗合格品」條款之書面之性質,萬國法律,第38期,27-28頁,1988年04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