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處罰主體;程序部分;訴願主體;行政機關;行政罰;處罰類型 |
| 中文摘要: |
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四年起開始進行研究,並組成專案小組參考各國法例等,完成行政罰法草案初稿,於民國九十一年中報送行政院,並於次年審查完畢送請立法院審議,終於在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有關行政罰法之立法工作可說已告一段落,除達到法典化之目的外,並朝向建立起我國完整行政罰法體系邁進一大步。此外,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與其他行政法規有密切之關係,如處罰主體及程序部分與行政程序法有關,處罰對象及訴願主體部分與訴願法之規定未完全一致,而行政執行法上之規定等,皆為日後在適用時必須審慎處理者。又本法雖已完成立法程序,在尚未止式施行以前,本法所顯現出之重要原理原則,應可視為我國行政罰之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則,以供法院或行政機關處理相關事件時之適用,彌補現行法規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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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法之特色 一、涵蓋範圍廣泛並以行政秩序罰為規範對象 二、受德國立法例影響 參、本法之重點及檢討 一、探取多種類之處罰類型且不採從罰制度 二、處罰對象涵蓋範圍較廣 三、明訂多數行為人之處罰 四、採從新從輕原則 五、主觀要件之具備 六、納入便宜原則 七、罰鍰之擴張及不法利益之追繳 八、一事不二罰原則之採行 九、建立時效制度 十、強制行為之容許 十一、裁處程序之加強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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