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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在外國公證的僑民遺囑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2005.03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29 期
/40-4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023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榮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遺囑成立要件
;
準據法
;
遺囑方式
;
定性方法
中文摘要: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遺囑的問題,於第二四條規定:「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依立法理由的說明,本條第一項所謂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係指遺囑文件本身之是否有效成立而言。至於遺囑內容之個別法律行爲,例如以遺囑爲認領,收養,指定繼承份或遺贈額等行爲,則應依各該行爲之準據法,不在本項規定範圍之內。」遺囑本身的意思表示應具備的要件,如有真意保留、錯誤、被詐欺、被脅迫等瑕疵時,該遺囑的效力應受何種影響的問題,及遺囑內容的解釋及補充所應依據的原則等,都是屬於本條的適用範圍。
目 次:
壹、遺囑成立要件的準據法
貳、遺囑方式的二種定性方法
參、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
肆、實務見解的商榷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3、1189、1191 條 (91.06.26 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24、26 條 (42.06.06 版)
公證法 第 36 條 (88.04.2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805 號 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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