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勞動;勞動審判;職權調查;調解先行;委員會;多數決 |
中文摘要: |
為能有效解決個別勞動事件爭議,日本通過「勞動審判法」之制訂,創設由法官及具有勞動專門知識之專家組成勞動審判委員會,在案件審理上,則以調解先行程序為主,待調解不成,方為實質審理。勞動審判委員會採取合議制,由勞動審判官一人及勞動審判員二人所組成,以過半數委員之同意視為通過決議。為加速處理案件,勞動審判程序原則上應於三次審理期日內審理終結,採取不公開、職權調查主義,證據調查部分則準用日本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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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立法經過與立法目的 貳、日本「勞動審判法」概要 一、勞動審判程序之進行 二、勞動審判程序之主體 三、審理方式 四、勞動審判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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