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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鑑定人之訴訟地位與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士宦
出版日期: 2005.02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67 期/18-32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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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士宦
關 鍵 詞: 法院之友專家證人私鑑定集中審理主義鑑定協助義務鑑定人義務程序選擇權拒卻權當事人公開原則意見表明權聽審請求權團體鑑定
中文摘要: 民訴法於二○○○年修正、改善證據法時,就鑑定程序為重大變革。新法對鑑定人所為定位,雖仍屬大陸法系之法官輔助人型,並非英美法系之專家證人型,而加強其中立性、公正性,但為使鑑定制度發揮協助當事人妥適選擇紛爭解決方式或法官適時作成正確裁判等機能,同時加強法院與鑑定人間及當事人與鑑定人間之協同、協力關係,並加重機關、團體之鑑定義務。相較於德、日法例,新法之增修規定具有下述特色: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負一般鑑定協助義務,助益於鑑定所需資科之蒐集;賦予當事人鑑定意見提供權,確保當事人之程序權;擴充機關、團體之鑑定義務,借助團體力量以迅速充實鑑定內容。此等變革,已擺脫繼受外國法之束縛,饒富制度創新之積極意義。
目  次: 壹、緒言
貳、鑑定人在訴訟上之地位及其權責
一、法院輔助人性格之凸顯
二、鑑定資料蒐集權之明定
三、鑑定人義務、責任之具體化
(以下刊載本期)
參、當事人於鑑定程序之程序權保障
一、鑑定人選定權及拒卻權之強化
二、鑑定意見提供權之賦予
三、鑑定人發問權之擴充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士宦,鑑定人之訴訟地位與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67 期,18-32 頁,200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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