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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定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三技術入股課稅對我國技術授權責務之影響分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素華黃慧嫺
出版日期: 2005.01.15
刊登出處: 台灣/科技法律透析第 17 卷 第 1 期/31-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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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技術移轉租稅評價公平課稅課稅原則技術入股財產交易所得
中文摘要: 根據財政部在民國 92 年對技術入股之課稅,發布了新的解釋函釋,未來對於以技術作價投資公司換取股權的行為,將在取得當年度即予課稅。財政部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及「課稅公平」之立場,表示新解釋令內容於法並非無據,使得技術入股之課稅問題成為頗具爭議之一項執法。由於我國相關討論多援引美國立法例作為技術入股緩課或不予課稅等主張之依據,但卻缺乏對於美國技術入股之租稅取捨、政策考量、課稅要件等規定之瞭解,本文將介紹美國對於技術入股之租稅評價及租稅法上之相關規定及我國對於技術入股之租稅評價對產業界技術移轉實務之影響,提出分析。
目  次: 壹、問題緣起
貳、美國對於技術入股之租稅評價
一、依據技術移轉之性質而有不同的課稅時點認定
(一)技術不被視為資產時,以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
(二)技術被視為資產時,例外始於轉讓股票時課稅
二、限於非美國籍的股票持有人、且「無涉美因素」,始能享有免稅優惠
參、我國對於技術入股之租稅評價
一、依據技術移轉對價之不同而有相異租稅評價
(一)取得現金之技術移轉或技術合作
(二)技術作價或技術入股之投資
二、財政部對技術入股之租稅評價,前後立場不一致
(一)93  年 1  月 1  日以前之課稅規定
(二)9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課稅規定
三、增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9 條之 2、第 19 條之 3
(一)促產條例第 19 條之 2  增定條文(草案)
(二)促產條例第 19 條之 3  增定條文(草案)
(三)小結
肆、促產條例增定條文對於技術移轉實務之影響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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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華、黃慧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定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三技術入股課稅對我國技術授權責務之影響分析,科技法律透析,第 17 卷 第 1 期,31-40 頁,200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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