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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原因自由行為明文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麗卿
出版日期: 2005.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68 期/136-140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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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麗卿
關 鍵 詞: 原因自由行為刑法麻醉狀態
中文摘要: 行為人於行為時如果處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狀態,可能導致不罰或減輕刑罰的效果。但是,如果行為人濫用這種刑法的寬典,故意或過失陷自己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並在此狀態下實施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時,在法感上,均認無法加以容許,而不能不處罰。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原因自由行為明文化之理由
貳、原因自由行為之意義與種類
參、原因自由行為非麻醉違法行為
【結論】
壹、某甲不該當妨害公務罪
貳、某甲不該當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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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卿,原因自由行為明文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68 期,136-140 頁,2005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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