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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談司法警察的強制採取身體樣本權-以英國 PACE 法為參考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景欽
出版日期: 2005.02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1 卷 第 2 期/14-26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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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景欽
關 鍵 詞: 身體採樣強制採取法官保留原則正當程序原則
中文摘要: 二○○三年初,為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訴訟法作了相當大的更動,從加強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看,確實為我國刑事人權的保障跨了一大步,但在朝向正當程序保障的同時,卻也出現不少似乎與此目的相違的條款,如本文所要探討的警察強制採取身體樣本的權力,長久以來關於司法警察於犯罪調查時,是否可以採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樣本(body sample),如指紋、腳紋、毛髮、血液、精液、陰毛等,常常引發爭議,也造成警察執法上的困難。
目  次: 壹、前言
貳、身體樣本的定義
參、身體採樣之正當程序保障內涵
肆、身體樣本採樣之類型化探討
伍、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二之評析
陸、理想之立法-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景欽,從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談司法警察的強制採取身體樣本權-以英國PACE法為參考例,軍法專刊,第51卷第2期,14-26頁,200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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