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令狀主義;偵查權;警察;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偵查結構 |
中文摘要: |
現代國家之強制處分,往往對強制處分權採令狀主義,亦即以經法官核准為原則,在審判中如此,在偵查中亦同,但此僅屬原則性之規範,在許多狀況下並未經過法官之程序,而由偵查人員即時做出決定,其中衡量之要素為何,實有待加以探討,本文以我國及大陸警察之強制處分決定權作為比較,藉以解析其中之重要因素,並架構偵查及強制處分決定權之體系與機制,以供實務運行及立法之參考。警察在各國雖在實質上有其獨立偵查權存在,但在偵查中檢察官仍應屬於主要決定者,強制處分決定權之劃分亦應準此原則為之,僅以例外事項法院方宜介入,非特殊事項法院不宜過早進入偵查程序,至於警察之強制處分決定權之賦予應以證據保全、安全考量及逃逸之虞為其前提要件,非具備此種前提要件時,並不適宜具有強制處分權,而應由檢察官及法官掌握其決定權,以建立分工及調節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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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兩岸之偵查結構 一、我國之偵查結構 二、大陸之偵查結構 三、偵查之基本法理 參、兩岸司法警察機關強制處分實作之比較 一、我國司法警察機關之強制處分實作 二、大陸司法警察機關之強制處分實作 肆、司法警察機關強制處分權限之分配與監督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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