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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資訊時代的職場隱私權保護-以台北地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定基
出版日期: 2005.04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307 期/52-64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393
關 鍵 詞: 電子郵件隱私權職場監控設備雇主財產權員工隱私權
中文摘要: 隨著科技的發展,雇主已可以透過相關監控系統進行初步的檢視,僅將出現特定關鍵用語或夾帶特定檔案的電子郵件篩檢出來,進行進一步的人工比對。相較於對員工電子郵件進行全面的檢視,科技的進步確有可能幫助縮小雇主監控措施對於員工隱私權侵害的範圍,並提供員工更寬廣的隱私領域。如本文開宗明義所指出者,台灣員工一天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在工作場所渡過,完全禁絕員工為了私人目的使用公司的電子郵件、網際網路系統,顯非人性化管理下的最佳選擇,且實際上並非可行。台北地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提供了吾人一個思考類似問題的絕佳出發點,但如何在兼顧雇主權益保護,以及員工隱私權保障的前提下,妥善制訂公司電子郵件、網際網路使用政策,並明確的公告相關監控措施的目的、範圍,並利用科技設備縮小監控措施對於員工隱的侵害徨變,實值得吾人進一步仔細思考。
目  次: 壹、問題的提出
貳、台北地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事實、理由摘要
參、國際勞工組織與美國法對於雇主監看員工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使用之規範
  一、國際勞工組織之規範
  二、美國法制之現況
肆、台北地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之檢討
  一、「合理隱私期待」原則的再思考
  二、以電子郵件公告監看政策的商榷
  三、默示同意的問題
  四、我國法並無明文禁止雇主監看員工電子郵件?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定基,資訊時代的職場隱私權保護-以台北地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為中心,律師雜誌,第307期,52-64頁,200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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