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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親權事項不宜定性為離婚效力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2005.06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32 期
/42-4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714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榮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定性
;
離婚
;
親權
;
夫妻財產制
中文摘要:
惟本文以爲,法院裁判離婚後,雖將衍生其他諸如親權或夫妻財產制的問題,裁判上也常將相關問題在離婚之訴訟中合倂予以解決,但就系爭法律關係的本質而言,親權及夫妻財產制均與離婚之效力不同, 故宜在適當判決中,將離婚之父母對末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問題,定性爲父母子女之法律關係或親權,從而依本法第十九條決定其準據法,較爲妥當。
目 次:
壹、定性的實際作用
貳、定性的標準
參、實務見解
肆、結論
相關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19、20 條 (42.06.0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888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207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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