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放火燒燬;客體錯誤;毀損;公共危險罪;不完全支配性;構成要件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有債務糾紛,某日甲無意中得知乙有一間廢棄已久而且現在無人居住、使用的小屋,為了洩恨,甲決意放火將該屋焚燬,不料甲在放火燒燬該屋後,卻發現實際情形與其確信不符,屋內事實上有遊民丙不為人知的居住在內,所幸丙在起火之後倉皇逃出,並未釀成更重大的悲劇。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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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 貳、待證事項的提出思考 參、解題結構 一、甲的放火行為可能可以成立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 二、甲的放火行為可能可以成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 三、甲放火燒燬房屋的行為可能成立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 四、結論 肆、問題討論 一、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二、客體錯誤 三、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 伍、擬答 一、甲的放火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 二、甲的放火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 三、甲放火燒燬房屋的行為可能可以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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