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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火燒房子釀巨禍-客觀不完全等價錯誤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聖傑
出版日期: 2005.03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講座第 32 期/54-64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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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聖傑
關 鍵 詞: 放火燒燬客體錯誤毀損公共危險罪不完全支配性構成要件
中文摘要: 甲與乙有債務糾紛,某日甲無意中得知乙有一間廢棄已久而且現在無人居住、使用的小屋,為了洩恨,甲決意放火將該屋焚燬,不料甲在放火燒燬該屋後,卻發現實際情形與其確信不符,屋內事實上有遊民丙不為人知的居住在內,所幸丙在起火之後倉皇逃出,並未釀成更重大的悲劇。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
目  次: 壹、案例
貳、待證事項的提出思考
參、解題結構
一、甲的放火行為可能可以成立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
二、甲的放火行為可能可以成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
三、甲放火燒燬房屋的行為可能成立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
四、結論
肆、問題討論
一、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二、客體錯誤
三、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
伍、擬答
一、甲的放火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
二、甲的放火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罪
三、甲放火燒燬房屋的行為可能可以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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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聖傑,火燒房子釀巨禍-客觀不完全等價錯誤,法學講座,第 32 期,54-64 頁,2005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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