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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勞動能力喪失與慰撫金的調整補充機能-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聰富
出版日期: 2005.06.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22 期/218-225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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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聰富
關 鍵 詞: 勞動能力減少勞動能力喪失慰撫金薪資所得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法院實務上就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一般區分為「損害事故發生後,至被害人受害症狀固定時,由於無法工作,被害人對於工作薪資無法取得之損害」,以及「被害人受害症狀固定後,至其預計退休年齡前,被害人預計可以獲取之薪資所得,因而無法獲取之損害」。本文將探討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賠償問題,研究慰撫金是否具備調整補充功能,並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民事判決進行評析。
目  次: 壹、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案例事實
二、判決之理由
貳、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賠償
一、所得喪失說
二、勞動能力喪失說
參、慰撫金之調整補充功能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聰富,勞動能力喪失與慰撫金的調整補充機能-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22 期,218-225 頁,200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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