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勞動能力減少;勞動能力喪失;慰撫金;薪資所得;損害賠償 |
中文摘要: |
法院實務上就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一般區分為「損害事故發生後,至被害人受害症狀固定時,由於無法工作,被害人對於工作薪資無法取得之損害」,以及「被害人受害症狀固定後,至其預計退休年齡前,被害人預計可以獲取之薪資所得,因而無法獲取之損害」。本文將探討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賠償問題,研究慰撫金是否具備調整補充功能,並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民事判決進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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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案例事實 二、判決之理由 貳、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賠償 一、所得喪失說 二、勞動能力喪失說 參、慰撫金之調整補充功能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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