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負額條款;被保險人;加害人;與有過失;代位;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為二個爭點皆應採被保險人優先說。惟實務上,常將上述問題( l ) ( 2 )混為一談,蓋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3 萬後,常與被保險人約定,由被保險人向加害人請求 5 . 6 萬即可,待保險人由加害人處取得賠償金後,再分給被保險人,亦即未法定債權移轉之部分亦山保險人向加害人請求,此馮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服務項目。但實務未精確探究問題 ( l )法定債權移轉之數額,保險人由加害人處取得賠償金後,究再分給被保險人之數頷,亦常受到問題( 2 )加害人資力有限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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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學說見解及各說優點 (一)保險人優先說 (二)比例移轉說 (三)被保險人優先說 三、本文採被保險人優先說,不採比例移轉說或保險人優先說 四、本文批評保險人優先說之理由 五、本文批評比例移轉說之理由 六、本文支持被保險人優先說之理由 七、爭點一之結論 八、爭點二:加害第三人之積極財產不敷清償之用時,被保險人之求償權與保險人的代位權之優先順序如何? 九、學說見解及優缺點 (一)保險人優先說 (二)比例移轉說 (三)被保險人優先說 十、本文支持被保險人優先說之理由 十一、爭點二之結論 十二、結論 十三、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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