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比例原則;限縮性解釋 |
中文摘要: |
某留學大陸之台灣學生團體,認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二條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檢竅及採認辦法」,嚴重損及留學大陸之台灣學生權益。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議修正該辦法,並提出具體之修正建議。主管機關回函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五條之三規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故人民並無提議修正依該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權。主管機關此一函復之適法性如何?
|
目 次: |
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五條之三之立法理由 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五條之三立法之妥適性 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五條之三在未刪除前,應予以限縮性解釋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