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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行政程序法的「化外之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5.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34 期/28-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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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比例原則限縮性解釋
中文摘要: 某留學大陸之台灣學生團體,認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二條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檢竅及採認辦法」,嚴重損及留學大陸之台灣學生權益。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議修正該辦法,並提出具體之修正建議。主管機關回函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五條之三規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故人民並無提議修正依該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權。主管機關此一函復之適法性如何?
目  次: 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五條之三之立法理由
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五條之三立法之妥適性
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五條之三在未刪除前,應予以限縮性解釋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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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行政程序法的「化外之法」?,月旦法學教室,第 34 期,28-29 頁,200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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