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強制委任律師;自訴案件;自訴人 |
| 中文摘要: |
為提升自訴品質、防止濫訴、疏減訟源,二○○三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刑訴法,將自訴制度修正為「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制」,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修正為:「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對自訴制度,產生重大變革,在訴訟實務上產生許多無法解決的爭議問題,最高法院特別於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五月十日舉行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作成十項決議,本文僅就有關上訴的爭議問題提出,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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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自訴程序之特別規定 參、自訴案件之第二審上訴 一、自訴人提起之第二審上訴 二、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 肆、自訴案件之第三審上訴 一、自訴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 二、被告提起之第三審上訴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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