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指認;門山法則;傳聞法則;律師辯護權 |
| 中文摘要: |
「審判外指認」之證據價值通常較「審判內指認」為高,所以美國聯邦證據法 Rule 801(d)(l)(c)在對「傳聞」下定義時,將「審判外指認」排除在外。但「審判外指認」涉有許多潛在危險,指認人指認時可能受警察有意或無意的暗示之影響,故指認時應通知律師到場,俾律師對有暗示性之指認適時提出異議。 審判外指認有無證據能力,不應以;「單一指認」或「排列指認」作為分野,而應以有無「可信賴性」作為標準,我國法律對指認如此重要之程序並沒有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實務運作時似可引進「門山指認法則」,以便透過交互詰問加以逐一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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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七八號判決事實及要旨 參、美國法庭外指認之證據能力 一、傳聞法則 二、律師辯護權 三、正當法律程序 四、門山指認法則 肆、我國關於審判外指認的法律規定 伍、對本案之評析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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