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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陷阱;委託偵查;國家代理人;通訊監察;得通訊一方同意之監察;告知義務;隱密探話 |
中文摘要: |
二○○三年以來,最高法院刑事裁判關於證據法則呈現新風貌,本文評釋之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則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監聽陷阱案】翻版,可稱做【台灣版監聽陷阱案】。該案涉及多重問題,惟本則判決僅得就通訊一方同意之監察表態,本文除了贊同判決見解外,另從國家委託私人偵查的行為性質及隱密探話二方面討論該案。對於近來警察機關盛行的誘捕偵查,利用自首或逮捕的私人(誘餌),要求私人打電話,隱密套取販毒者之自白並於執行交易時進行逮捕之作風,最高法院本則判決將為追訴實務工作投下變數,也順勢導正實務違法便宜措施,回歸刑事追訴之法治程序,故該判決堪稱通訊監察法的經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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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各審級判決意見 一、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 二、台灣高等法院九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二七號判決 三、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 參、本案「國家性」之認定-國家代理人隱密偵查 一、定位實益 二、國家代理人隱密偵查與人民基本權(以上刊載於本期) 肆、得通訊一方同意之監察 一、一方同意之監察與基本權干預 二、通訊監察法第二九條第三款之定性 伍、隱密探話 一、被告地位形成時點 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大刑庭之見解 三、隱密探話規避緘默告知義務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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