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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聽陷阱案之相關法律問題(下)-從我國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二九四九號判決談起
編著譯者:
李瑞敏
;
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05.06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71 期
/1-20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140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士帆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監聽陷阱
;
委託偵查
;
國家代理人
;
通訊監察
;
得通訊一方同意之監察
;
告知義務
;
隱密探話
中文摘要:
二○○三年以來,最高法院刑事裁判關於證據法則呈現新風貌,本文評釋之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則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監聽陷阱案】翻版,可稱做【台灣版監聽陷阱案】。該案涉及多重問題,惟本則判決僅得就通訊一方同意之監察表態,本文除了贊同判決見解外,另從國家委託私人偵查的行為性質及隱密探話二方面討論該案。對於近來警察機關盛行的誘捕偵查,利用自首或逮捕的私人(誘餌),要求私人打電話,隱密套取販毒者之自白並於執行交易時進行逮捕之作風,最高法院本則判決將為追訴實務工作投下變數,也順勢導正實務違法便宜措施,回歸刑事追訴之法治程序,故該判決堪稱通訊監察法的經典之作。
目 次:
壹、前言
貳、各審級判決意見
一、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
二、台灣高等法院九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二七號判決
三、最高法院九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
參、本案「國家性」之認定-國家代理人隱密偵查
一、定位實益
二、國家代理人隱密偵查與人民基本權(以上刊載於本期)
肆、得通訊一方同意之監察
一、一方同意之監察與基本權干預
二、通訊監察法第二九條第三款之定性
伍、隱密探話
一、被告地位形成時點
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大刑庭之見解
三、隱密探話規避緘默告知義務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2、16、22、23、156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2、23、24、127、128、307、315、315-1 條 (94.02.02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95、158、158-4 條 (93.06.23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5、6、13、14、24、25、26、27、28、29、30 條 (88.07.14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402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84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90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67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86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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