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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對第三人之效力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05.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36 期/12-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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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誠二
關 鍵 詞: 撤銷脅迫行為詐欺侵權行為當事人抗辯
中文摘要: 表意人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後,依民法第九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意思表示前,與相對人交易而善意且新取得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權利應受保護,撤銷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及於該善意第三人。反之,因脅迫而主張之撤銷權,該等第三人不論善意或惡意,表意人皆可對抗之。
目  次: 壹、案例分析
一、乙之使用人之脅迫行為
二、甲撤銷意思表示之效力
貳、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誠二,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對第三人之效力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36期,12-13頁,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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