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訴之追加;小額訴訟;簡易訴訟;通常程序 |
| 中文摘要: |
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為訴之追加時,法院應先審查其是否屬於簡易案件,並將原訴和追加之訴合併計算其價額,以決定是否應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或改用通常程序。至於原告原本之訴係屬於小額訴訟案件者,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由於此特別規定,原則上原告僅得於原訴和追加部分(亦須符合小額訴訟之要件)合計在新台幣十萬元之範圍內為訴之追加,若原訴和追加之訴之價額合計逾越新台幣十萬元時,追加之訴即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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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訴之追加之定義和一般要件 貳、訴之追加之特別要件 參、訴之追加之審判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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