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官造法;禁止援引;法律原則;國家責任制度;授權法依據;正當性說理 |
| 中文摘要: |
歐洲法院無權從事法官造法的活動嗎?答案是否定的。歐洲法院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的Francovich案裏,創設了「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以此制度來制裁成員國(義大利政府)違反歐體法。可是,歐洲法院是否存有造法的權限去創設該制度,在德國的法學理論裏引發起激烈的爭論,迄今尚未歇止。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之如此地重要,因此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係為最具有討論價值的歐洲法教材。尤其,諸多贊成與反對歐洲法院有從事法官造法活動之正當性,其寶貴之意見提供法學方法多元面向的思考訓練,深富說理論證的參考價值,故吾人確信有撰寫此文的意義。
|
| 目 次: |
壹、導論 一、「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之概述 二、批判的聲浪 貳、歐洲法院法官造法之批判 一、無填補歐體法漏洞的授權 二、破壞歐體機關之間的制度平衡關係 三、歐體條約第二二○條非法官造法的授權法依據 四、違反「深化正當性說理」的要求 五、歐洲法院的法官造法,內國法的接受保留 六、「無法推論出其他具體法規範的法律原則」之禁止援引 七、不准歐洲法院的「法製造」,以取代歐體條約主人的決定 八、反對目的性的解釋方法 參、批判之回應 肆、代結論-應正當評價歐洲法院的法官造法 一、歷史的脈絡性 二、司法主動主義 三、多元的功能性 四、過去常態性的活動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