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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戶籍法第八條捺指紋規定」釋憲案鑑定意見書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建良
出版日期: 2005.0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3 期/38-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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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建良
關 鍵 詞: 全部手指捺印無漏洞國民身分證戶警分立有罪推定高度辨識功能採集鑑析比對
中文摘要: 緣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於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指摘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歳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歳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之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憲法保留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虞,該法之適用亦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文義解釋之情事。
目  次: 壹、建立國民身分證制度之功能與目的為何?
貳、為達國民身分證制度所欲達之目的,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那些資料,而不過度侵害人民之權利?得否記載如病歷、所屬政黨、宗教信仰等個人資訊?
參、指紋屬於人民何種基本權利保護之範圍?是否屬於人民之人格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或其他權利(如人性尊嚴)?國家蒐集、記載人民之指紋,可能侵害人民何種受憲法保護之權利?
肆、如國家得建立統一之國民身分辨識制度,則國家是否即有義務發給人民辨識身分所需之證件?領取國民身分證是否為人民受憲法保護之權利?國民如拒絕人民領取身分證之請求,將涉及侵害人民何種權利?
伍、現行戶籍法第八條以按捺指紋作為領取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立法目的為何?與建立國民身分證之目的結合,是否有當?
陸、以按捺指紋作為換發新版國民身身分證之要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三條之規定?
柒、指紋之儲存、管理、傳遞、使用是否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可否為跨目的之使用?
總結意見
法庭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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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戶籍法第八條捺指紋規定」釋憲案鑑定意見書,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3期,38-56頁,200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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