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全部手指捺印;無漏洞;國民身分證;戶警分立;有罪推定;高度辨識功能;採集;鑑析;比對 |
| 中文摘要: |
緣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於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指摘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歳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歳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之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憲法保留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虞,該法之適用亦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文義解釋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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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建立國民身分證制度之功能與目的為何? 貳、為達國民身分證制度所欲達之目的,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那些資料,而不過度侵害人民之權利?得否記載如病歷、所屬政黨、宗教信仰等個人資訊? 參、指紋屬於人民何種基本權利保護之範圍?是否屬於人民之人格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或其他權利(如人性尊嚴)?國家蒐集、記載人民之指紋,可能侵害人民何種受憲法保護之權利? 肆、如國家得建立統一之國民身分辨識制度,則國家是否即有義務發給人民辨識身分所需之證件?領取國民身分證是否為人民受憲法保護之權利?國民如拒絕人民領取身分證之請求,將涉及侵害人民何種權利? 伍、現行戶籍法第八條以按捺指紋作為領取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立法目的為何?與建立國民身分證之目的結合,是否有當? 陸、以按捺指紋作為換發新版國民身身分證之要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三條之規定? 柒、指紋之儲存、管理、傳遞、使用是否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可否為跨目的之使用? 總結意見 法庭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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