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公共利益;都市更新事業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乃在闡釋新近修正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五條之一規定之適用範疇。筆者以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五條之一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實施者得對於不願參與合建協議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收俾以取得者,應限於更新地區內之都市更新事業,並不包括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而由實施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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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說明 貳、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一、更新地區之劃定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 三、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方式 參、都市更新條例第二五條之一之增訂與修正 肆、都市更新條例第二五條之一之闡釋 一、土地徵收之公共利益 二、都市更新事業與土地徵收之公共利益 三、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五條之一規定採行徵收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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