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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一條第三項所定「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之意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5.0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3 期/132-136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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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親屬法繼承法
中文摘要: 今日國內外交易頻繁,一切行為均以簡便為要,於交易之際,若必先審外國人之國籍,而後依其本國法以定其行為能力之有無,不僅牽延時日,而且事所難能,於此場合,對於本國法之適用,不得不設例外規定,因此於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一條第一項所定「行為能力」之
貳、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一條第三項所定「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之意義,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3 期,132-136 頁,200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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