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親屬法;繼承法 |
中文摘要: |
今日國內外交易頻繁,一切行為均以簡便為要,於交易之際,若必先審外國人之國籍,而後依其本國法以定其行為能力之有無,不僅牽延時日,而且事所難能,於此場合,對於本國法之適用,不得不設例外規定,因此於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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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一條第一項所定「行為能力」之 貳、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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