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審判期日;對質詰問權;防禦權;直接審理原則;拘提;國際民權;政治權利公約;到場權;逕行判決;證據調查程序;隔離訊問 |
| 中文摘要: |
依我國現行法律,並參考美國作法,被告於受有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若無法預料被告可迅速到庭,或證人年歲已大或健康情況不佳等情形,可准許依證據保全程序訊問證人。若可預料被告下次可以到庭,或先訊問證人將導致串供、串證,則可改期傳喚被告及證人。被告到場權及對質詰問權之性質並非不可拋棄,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非永遠高於證人之權益及妥適運用司法資源的重要性,為解決被害人、證人、公訴人及法官履遭被告不到場之愚弄,將來刑事訴訟法修法時,似應參考美國法,規定法院應於準備期日向被告諭知「審判時若無故不到庭,視為放棄其到場權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審判仍可繼續進行。」以遏止被告以逃亡方式達到擾亂審判程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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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被告不到場的審判程序 參、我國被告不到場的審判程序 肆、隔離訊問被告與證人之程序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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