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二○○四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公司治理原則(譯著)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05.07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9 卷 第 7 期/72-94 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1954
下載點數: 12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公司治理透明度效率性跨國表決利害關係人
中文摘要: I.建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架構基礎
公司治理架構應該促進市場的透明度及效率性,符合法律規範,清楚地切割監督、管理及執行機關的責任。
A.公司治理架構必須以影響總體的經濟表現、市場完整性及為市場參與者製造參與的動機,及市場的透明度及效率性,作為其發展的重心。
B.在一個國家,其法律及命令的規定對於公司治理實務的影響,應符合法理、透明度及可執行性。
C.在一個國家,不同機關間的責任切割應明確釐清,並應確保公司利益。
D.監督、管理及執行機關應該有權力、完整性及資源,使其得以專業並客觀的履行其義務。此外,他們的管理應該是切合時宜、透明且充分說明的。

II.股東權及主要的所有權權能
公司治理架構應保障及促進股東權的行使。
A.股東基本權利包括:(1)保全所有權登記的方法;(2)轉讓股份;(3)定期且及時的取得公司的相關及重要的資訊;(4)出席股東會及投票;(5)選任及解任董事;(6)分配公司盈餘。
B.股東應有權參與及充分地被告知有關公司重大決策的改變,例如:(1)公司章程、規章及相類的管理文件的修正;(2)授權發行新股;(3)非尋常交易(包括轉讓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產生公司出售的效果)
C.股東應有參與出席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的機會、被告知股東會之議事規範(包括投票程序):
1.股東應被提供充足、及時的股東會資訊,包含日期、地點、議題及其內容。
2.股東應有機會在合理的限制下,質詢董事會有關年度外部審計事項、提出股東會議案及建議決議內容。
3.應促進股東參與主要的公司治理決策,例如:提名及選任董事。股東應可對董事及主要經理人之薪資政策表示意見。董事及公司員工的配股計劃應經過股東會的許可。
4.股東不論出席與否,都有權參與股東會投票,且其效力不因出席與否而受影響。
D.因資本結構、安排造成某些股東取得與其股份不相稱的控制權者,應揭露其事實。
E.公司控制權的市場應該被允許以有效率及透明的方式來運作。
1.有關透過資本市場取得公司控制權、非尋常交易(例如合併、出售公司主要部分的資產)的規定及程序應該清楚的明定及揭露,使投資人瞭解其權利及救濟。交易之價格應透明並出於公平的條件,以保障所有的股東(依據其種類)。
2.反併購機制不應被經營管理階層及董事會用來規避其責任。
F.應促進所有股東(包含機構投資人)股權行使的便利。
1.處於受託人地位的機構投資人應該揭露其整體的公司治理政策及有關其投資的表決權行使方式(包括決定如何使用其表決權之程序)。
2.處於受託人地位的機構投資人應揭露其如何處理因投資而產生的主要股東權的行使與自身之重大利益衝突。
G.股東(包括機構投資人)應被允許,就公司治理原則賦予的基本股東權,而產生的爭議彼此進行討論,但應受例外原則的拘束以避免濫用。

III.股東平等待遇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的平等待遇,包括少數股東及外國股東。所有的股東應有機會對侵害其權利的行為獲得有效的救濟。
A.同種類之所有股東均應有平等之待遇
1.同種類的股東應有相同的權利。所有的投資人應能在購買股份之前,取得與其權利相關的資訊。任何改變對股東表決權有不利之影響者,均應取得該種類股東之同意。
2.應保障少數股東免於受控制股東直接或間接的濫用其地位或僅為其私利之行為之影響,並應確保少數股東享有有效的救濟途徑。
3.保管銀行及受託機構行使表決權應取得股東之同意。
4.應消除跨國表決權行使之障礙。
5.股東常會的程序及進行應確保股東受平等待遇。公司程序不應不當的造成行使表決權的障礙或增加其成本。
B.應避免內部人交易及濫用自己交易。
C.董事及主要經理人應有義務向董事會報告,是否直接、間接或為第三人而對任何交易或事項有重大的利害關係,直接地影響公司的權益。

IV.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於公司治理的角色
公司治理架構應該承認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以法律制定或透過契約約定並鼓勵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間有積極的合作,創造財富、工作機構及財務健全的企業。
A.以法律或契約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方式,應加以尊重。
B.以法律方式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者,利害關係人對於侵害其權利之行為應有機會獲得有效的賠償。
C.應建立促進員工參與的「加強機制」。
D.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司治理程序者,應賦予其權利,得以及時的、定時的取得相關的、充足的、可信賴的資訊。
E.利害關係人(包括受僱人及其代理機構)應得以自由的傳遞訊息給公司,告知董事會其行為已違法或已違反商業倫理,且利害關係人無權授權董事會從事上開行為。
F.公司治理架構必須輔以有效的破產制度及債權人保障制度。

V.揭露與透明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及時與正確的揭露公司的重要資訊,包括財務狀況、業務狀況、股權狀況及公司治理狀況。
A.揭露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要資訊:
1.公司的財務及運作成果。
2.公司營業目標。
3.主要股東權及表決權。
4.董事及主要經理人員之薪資政策、董事之相關資料(包括資格、選任程序)及是否有其他獨立董事。
5.關係人交易。
6.可預見的風險因素。
7.受僱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資訊。
8.監理架構與政策,特別是各公司治理規定或政策及其執行的程序。
B.應以高標準的會計原則,揭露公司的財務及非財務資訊。
C.年度會計應由獨立、適任及合格的會計師擔任,其外部及客觀的立場得使董事會及股東得確信財報的確如實的反映出公司的重要財務狀況及表現。
D.外部會計師須對股東負責任,並有對公司善盡專業上之義務(due professional care)之責任。
E.應確保使用者得以平等、及時與低廉的成本取得公司之資訊。
F.公司治理架構應該遵循有效的方法,請分析人員、證券經紀商、評等機構及其他專業機構提供與投資人作投資決策時相關的的分析及建議,並應避免因利益衝突而破壞分析及建議的整體性。

VI.董事會責任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的策略方針、董事會的有效監督、董事會對公司及股東的責任。
A.董事應在充分知悉公司資訊的前提下,善盡正當的勤勉及注意義務,為公司及股東的最大利益執行其職務。
B.董事會決議可能影響各種類的股東團體,董事會應平等地對待所有的股東。
C.董事會應適用高度的倫理標準,應將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一併考慮。
D.董事會主要的職權,包括:
1.審查及指導公司政策、主要行為計劃、風險政策、年度預算、營業計劃,設立執行目標,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主要資本支出、收購及減資(divestiture)。
2.監督公司治理實施的成效及適時的修改。
3.選任、議決報酬、監督或於必要時撤換主要經理人,及監督繼續性的計劃。
4.為公司及股東之長遠利益,審慎安排主要經理人及董事報酬。
5.確保董事提名及選任程序的方式及透明性。
6.監督及管理經營人員、董事及股東潛在的利益衝突,包括濫用公司資產及關係人交易。
7.確保公司會計、財務報告系統的整體性,包括獨立審計及適當的控制系統,尤其是風險管理系統、財務及運作控制系統,遵守法令及相關標準。
8.監督資訊揭露及傳遞的程序。
E.董事會應得以客觀的、獨立的對公司事務進行判斷。
1.董事會應考慮指派足夠的非執行業務董事,以行使獨立的判決,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主要的任務例如:確保財務及非財務報告的整體性、審查關係人交易、提名董事及主要經理人、議決董事報酬。
2.董事會之委任、組成及工作程序應加以定義及揭露。
3.董事確實履行其職責。
F.為履行其職務,董事應取得正確、相關、及時的公司資訊。

目  次: I.建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架構基礎
II.股東權及主要的所有權權能
III.股東平等待遇
IV.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於公司治理的角色
V.揭露與透明
VI.董事會責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銘昇,二○○四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公司治理原則(譯著),全國律師,第 9 卷 第 7 期,72-94 頁,2005年07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