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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在德國法中的發展-以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以及「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暨再復原」制度為探討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盧映潔
出版日期: 2005.05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4 卷 第 3 期/165-276 頁
頁  數: 112 點閱次數: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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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犯罪被害人被害人保護修復式正義調解損害再復原均衡協商影視訊問
中文摘要: 德國在二十世紀七○年代隨著許多歐洲國家所興起的運動,反映出刑事法中被害人的權利與利益過於短少的問題。在各界的要求與議題辯論之下,一九七六年五月通過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由國家負擔起責任給予暴力犯罪被害人諸如疾病照顧與年金的幫助。其次,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通過的「改善刑事程序中受害者地位之第一次法」,簡稱為被害人保護法(Opferschutzgesetz),被害人的地位在德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才明顯地被加強。在十年之後,亦即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通過的証人保護法(Zeugungsschutzgesetz),則進一步擴展到影視訊問的可能性,可省卸被害人出現於審判程序中。此外,對於被害人利益關注所謂的「第二軌道」是從被害者學所發展出來,亦即在刑罰之外給予一個衝突協調機會,此乃發展中的國際運動的一部份,而「犯罪人與被書人均衡協商以及再復原」制度是這個運動的中心。德國立法者從二十世紀的九十年代開始便嚴肅地致力於這樣的運動之整體想法。首先在一九九○年少年法院法加以改革,其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通過的「犯罪對抗法」在刑法中也引進了損害回復及犯罪者與被害人協商制度作為特別減刑的可能性,這樣的可能性也在一九九九年經由更進一步的法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額外加強。
有關德國刑事法體系中被害人保護的課題,其中被害補償議題,已見諸本文筆者的其他發表文章,在此不再重覆介紹。本文將針對犯罪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保障以及「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暨再復原」制度兩大議題,分別詳細論述,俾使讀者就德國整體的被害人保護相關制度獲得完備的認識。
目  次: 壹、前言-犯罪被害人保護在德國刑事法中的流轉痕跡
貳、犯罪被害人在德國刑事程序中地位的演進
一、在一九八六年「被害人保護法」(Opferschutzgesetz)通過前犯罪被害人在德國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概說
二、一九八六年「被害人保護法」對犯罪被害人在德國刑事程序地位的改進
三、一九九八年「証人保護法」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最新發展
參、「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在德國刑事法體系中的發展介紹-以犯罪被害人之保護為觀察重心
一、「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概說
二、「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的在刑事法中的發展
三、「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之實務運作
四、「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種原」制度之批判
肆、簡論我國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法律規定-代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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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映潔,犯罪被害人保護在德國法中的發展-以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以及「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暨再復原」制度為探討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4卷第3期,165-276頁,200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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