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論傳銷業與壽險業從業人員所得的課稅(上)-試評財政部八三年台財稅字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號函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一年度簡字第三九號判決
編著譯者:
柯格鐘
出版日期:
2005.10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75 期
/9-28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052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柯格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傳銷業
;
壽險業
;
營利所得
;
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
執行業務者
中文摘要:
本文以前開實務函示暨判決意見為基礎,就傳銷業與壽險業之從業人員,因進行傳銷或招徠保險之活動,取自傳銷業與壽險業所给予的報酬,在説明其私法之法律關係後,得出該報酬在所得稅法上應如何予以歸類的結綸。依本丈意見,傳銷業之從業人員,不論其為自然人或法人,相對傳銷事業,屬於居間契約、買賣契約或行紀契約裡的營利事業,其報酬處依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課稅。壽險業之從業人員,其未支領固定薪資者,為雇傭契約裡的受雇人,其報酬依薪資所得課稅。其未支領固定薪資者,則為居間契約裡的居間人,以之為業者乃居間業,屬營利事業,其報酬均依營利所得課稅。
目 次:
壹、前言
貳、財政部函示的意見
參、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意見
肆、實務見解引發的疑問
一、方法上的疑問
二、結果上的疑問
伍、本文的意見
一、私法上的法律關係
二、稅法上的所得歸類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90.12.28 版)
民法 第 103、529、576 條 (91.06.26 版)
所得稅法 第 4、11、14、17 條 (92.06.25 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 (94.06.22 版)
土地稅法 第 39 條 (94.01.30 版)
保險法 第 177 條 (94.05.18 版)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3、4、15、17、20 條 (94.02.02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23 條 (91.02.06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87 號
釋字第 57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度判字第 70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125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941 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簡字第 39 號 簡易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32830 號
台財稅字第 33404 號
台財稅字第 831587237 號
台財稅字第 881905663 號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