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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二則「反攻大陸」判例的作成與廢止論民法上的政治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瑞明
出版日期: 2005.07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4 卷 第 4 期/1-69 頁
頁  數: 69 點閱次數: 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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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法學方法論法律解釋政治解釋憲法第八十條意識形態典範轉移民法租賃契約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上字第一六三五號判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六一八號判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度第五次民刑庭總會決議條件期限不確定期限反攻大陸反攻無望論風骨御用法官御用學者
中文摘要: 有關法律解釋的方式在法學文獻之上早有論述。然而,除此之外,政治解釋其實也層出不窮。遺憾的是,國內學者對此議題卻是興趣缺缺。經由對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上字第一六三五號與六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六一八號兩號判例的深入研究,吾人可以發現在民法領域之中亦有政治解釋的存在。這二則「反攻大陸」判例雖將房屋租賃契約之「租至反攻大陸時為止」附款定性為不確定期限,惟由於反攻大陸是否實現並非確定之事,故條件說方為正確。我國民法學者對於最高法院的錯誤見解卻毫無質疑之聲。這種怪異現象之所以產生,癥結出在「反攻大陸」是戒嚴時期的主流意論形態。僅管反攻在客觀上難有實現之望,唯為避免身陷文字獄之害,最高法院於是作出背離法理的判決。
目  次: 壹、前言
一、政治解釋:法學的重大議題
二、源自意識形態的政治解釋
三、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法學與史學的結合
貳、二則「反攻大陸」判例的作成與廢止
一、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上字第一六三五號判例的作成
二、最高法院六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六一八號判例的作成
三、二則判例要旨的初步分析
四、最高法院六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六一八號判例的廢止
參、暗藏玄機的「反攻大陸」判例
一、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度第五次民、刑庭總會決議:期限乎?條件乎?
二、毫無質疑之聲的民法學界
三、期限與條件在法理上的區分:對於「反攻大陸」判例的質疑
肆、解嚴前後的意識形態典範轉移
一、戒嚴時代的「大中國」意識形態
二、解嚴之後的臺獨意識形態
伍、其始也意識形態,其終也意識形態
陸、代結論:真正的發現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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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從二則「反攻大陸」判例的作成與廢止論民法上的政治解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4 卷 第 4 期,1-69 頁,2005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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