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代理權授與行為;無因性原則;獨立性原則;民事代理;商事代理;代理權濫用 |
中文摘要: |
於民事代理,通常係為特定事務之處理而授與代理權(特別委任與特定代理),代理行為於本人有較重大利害關係之情形,並多出具授權書。代理人若出示授權書於第三人,則代理範圍之確定,主要為授權書解釋之間題。於單純之內部授權,委任契約所約定之那務處理範圍,通常亦決定代理權之範圍。 代理權限制概念探討之目的,在我國民法應係為解決第一百零七條之適用問題,僅與意定代理權之意定限制有關。關此,涉及兩個不同層次之間題:第一、代理總之有無及其範圍之問題;第二、第三人對代理權並未被限制之權利外觀之信賴,是否應加以保護,如何保護之問題,前者,涉及本人利益之保護,後者,則交易相對人交易安全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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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說明 貳、德國授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發展 一、十九世紀前半葉以前之發展 二、Laband 之法律發現 三、學說之續造及德國民法之制定 四、我國民法之繼受與學說之狀態 參、授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之射程距離 一、討論之對象-民事代理 二、授權行為無因性概念之釐清 三、授權行為獨立性原則 四、基礎關係存續對代理權之影響 五、委任內部之指示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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