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適時審判請求權;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武器平等;突襲性裁判與闡明;訴訟權侵害之救濟;第三審上訴;再審;憲法法院 |
| 中文摘要: |
關於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大法官已陸續透過不同之解釋,詮釋其意涵,而包括適時審判請求權、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聽審請求權、程序上平等權、公正程序(正當程序)請求權。訴訟權中之各項權利,應平衡兼顧。聽審請求權之保障係以適時審判請求權為其界限;反之,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亦不應害於聽審請求權。為此,法院適時、適當之闡明,可明確化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行為責任,及避免突襲性裁判之發生。 關於訴訟權侵害之救濟,就適時審判請求權而言,其具有難以事後救濟之特性。因此,重要的是,法院應致力於防止發生程序延滯而未能於適當時期作成裁判。 訴訟權之侵害,通常多係因法院之裁判行為而生。在我國現行法下,既不能向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又將民事訴訟法之審級救濟參考德國民訴法之修正而予以嚴格化,卻忽略德國另有配套之聽審異議制度,甚至憲法訴願之可能,即可能致使當事人之訴訟權受侵害時,欠缺救濟途徑。因此,宜採合憲性解釋,就判決而言,如涉及訴訟權之侵害,宜寬予許可上訴第三審。退而求其次,則應使當事人得循再審途徑予以救濟。就裁定而言,第二審法院之裁定如屬第一次裁定,卻不得抗告時,得類推適用有關異議之規定,使當事人有救濟之機會。在立法論上,在民事訴訟制度之建構上,愈能使當事人就訴訟權之侵害循民事訴訟程序內部之救濟途徑予以排除,其即愈無向大法官尋求救濟之必要。不過,即使是窮盡民事訴訟上之各種救濟途徑,因裁判行為而生之訴訟權侵害,仍殘存有未能受到救濟之疑慮,因此,仍宜存在有向大法官尋求外部救濟之餘地。大法官具有憲法解釋、違憲審查之專業法院的意義,就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之保護,應與民事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處於相互合作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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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訴訟權之內容 一、關於「訴訟權」之大法官解釋 三、程序基本權 三、訴訟權與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之關係 參、訴訟權侵害之救濟 一、民事法院之救濟途徑 二、大法官之違憲審查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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