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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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訴訟法上之適時審判請求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士宦
出版日期: 2005.09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4 卷 第 5 期/139-201 頁
頁  數: 63 點閱次數: 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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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適時審判請求權程序利益保護原則程序選擇權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訴訟指揮權闡明義務程序保障程序轉換協同主義
中文摘要: 適時審判請求權係立基於憲法上國民主權原理其所保障之自由權、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權等基本權。當事人基於該程序基本權享有請求法院適時適式審判之權利及機會,藉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避免系爭實體利益或系爭外之財產權、自由權或生存權等因程序上勞費付出所耗損或限制。為落實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程序處分權外,並賦予法院相當之程序裁量權,且加重其一定範圍之闡明義務。就前者而言,新法不僅賦予當事人兩造合意選用審判程序或本案審理原則、選定裁判主體、處分審級利益、轉換程序等選擇程序之權利,使其可積極參與適時適式審判之程序形成,而且賦予提訴者相對性特定訴訟標的、補充性表明訴之聲明及兩造選擇爭點之訴訟、事證處分權能,使其能平衡追求質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就後者而言,新法不僅賦予法院選用程序、制裁方式或公平裁判之訴訟指揮權、裁量權,使其酌定如何兼顧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之要求,而且加強法官有關訴變更、追加、反訴及法律觀點之闡明義務,要求其提供資訊、防止突襲,以利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程序處分權,獲得適時適式之審判。今後有關新法之解釋及運用,不能忽略上述程序基本權保障之觀點,應正視程序利益保護之獨自性及其與實體利益保護之並存性;承認利益歸屬主體之當事人有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可在一定範圍內決定如何權衡取捨該二利益;確定訴訟程序之目標在於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點之「真實」或「法」,賦予兼顧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之程序保障。
目  次: 壹、緒言
一、問題之提起
三、適時審判請求權之憲法根基
貳、當事人之程序選擇與程序形成
一、審判程序及程序法理之選用
三、審判法院及裁判主體之選定
參、當事人之程序處分與實體形成
一、訴訟標的之相對性特定及訴之聲明之補充性表明
二、事證之適時提出及爭點之簡化協議
肆、法院之程序裁量與闡明義務
一、兼顧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之裁量
二、平衡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闡明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上之適時審判請求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4卷第5期,139-201頁,2005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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