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適時審判請求權;程序利益保護原則;程序選擇權;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訴訟指揮權;闡明義務;程序保障;程序轉換;協同主義 |
中文摘要: |
適時審判請求權係立基於憲法上國民主權原理其所保障之自由權、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權等基本權。當事人基於該程序基本權享有請求法院適時適式審判之權利及機會,藉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避免系爭實體利益或系爭外之財產權、自由權或生存權等因程序上勞費付出所耗損或限制。為落實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程序處分權外,並賦予法院相當之程序裁量權,且加重其一定範圍之闡明義務。就前者而言,新法不僅賦予當事人兩造合意選用審判程序或本案審理原則、選定裁判主體、處分審級利益、轉換程序等選擇程序之權利,使其可積極參與適時適式審判之程序形成,而且賦予提訴者相對性特定訴訟標的、補充性表明訴之聲明及兩造選擇爭點之訴訟、事證處分權能,使其能平衡追求質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就後者而言,新法不僅賦予法院選用程序、制裁方式或公平裁判之訴訟指揮權、裁量權,使其酌定如何兼顧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之要求,而且加強法官有關訴變更、追加、反訴及法律觀點之闡明義務,要求其提供資訊、防止突襲,以利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程序處分權,獲得適時適式之審判。今後有關新法之解釋及運用,不能忽略上述程序基本權保障之觀點,應正視程序利益保護之獨自性及其與實體利益保護之並存性;承認利益歸屬主體之當事人有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可在一定範圍內決定如何權衡取捨該二利益;確定訴訟程序之目標在於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點之「真實」或「法」,賦予兼顧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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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言 一、問題之提起 三、適時審判請求權之憲法根基 貳、當事人之程序選擇與程序形成 一、審判程序及程序法理之選用 三、審判法院及裁判主體之選定 參、當事人之程序處分與實體形成 一、訴訟標的之相對性特定及訴之聲明之補充性表明 二、事證之適時提出及爭點之簡化協議 肆、法院之程序裁量與闡明義務 一、兼顧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之裁量 二、平衡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闡明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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