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現行犯;交通事故;行政調查;警察;筆錄;傷害案件 |
| 中文摘要: |
實務上曾發生一件夜間飲酒交通事故,一方有飲酒,事故發生後雙方均受輕傷,飲酒者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夜問拒絕制作筆錄,警察對未飲酒者製作筆錄後,請其返回,天亮後警察對飲酒者製作筆錄,飲酒者對未卹酒者提出傷害告訴,此時處理的警察面臨有翻縱放現行犯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大都為過失行為,如案件中有受傷,處理事故警察應將僅事人帶回警察機關製作訊問筆錄,警訊筆錄簧應定位為行政調查案件或刑事偵查作為,是召要依現行犯將其逮捕?如依刑事案件處理,有偵查程序一定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如行政調查,依行政相關法規處理。惟交通事越在認定是否為現行犯確有困難,當事人雙方礫各自表述,處理事故警察,初步很難判定責任歸屬,在未認定前,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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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問題提出 二、交通事故屬性 (一)依事實認定司法行為或行政行為 (二)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定位事故處理者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為現行犯 (一)交通事故現行犯認定 (二)警察對交通事故總行犯不逮捕思維 (三)告訴與現行犯逮捕發動不同 (四)訊問現行犯脫逃責任 (五)交通警察處理肇事者思維 四、路權思維判定現行犯 (一)違規行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 (二)絕對路權實務樣態類別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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