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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為現行犯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方文宗
出版日期: 2005.11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314 期/72-7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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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現行犯交通事故行政調查警察筆錄傷害案件
中文摘要: 實務上曾發生一件夜間飲酒交通事故,一方有飲酒,事故發生後雙方均受輕傷,飲酒者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夜問拒絕制作筆錄,警察對未飲酒者製作筆錄後,請其返回,天亮後警察對飲酒者製作筆錄,飲酒者對未卹酒者提出傷害告訴,此時處理的警察面臨有翻縱放現行犯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大都為過失行為,如案件中有受傷,處理事故警察應將僅事人帶回警察機關製作訊問筆錄,警訊筆錄簧應定位為行政調查案件或刑事偵查作為,是召要依現行犯將其逮捕?如依刑事案件處理,有偵查程序一定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如行政調查,依行政相關法規處理。惟交通事越在認定是否為現行犯確有困難,當事人雙方礫各自表述,處理事故警察,初步很難判定責任歸屬,在未認定前,應推定為無罪。
目  次: 一、問題提出
二、交通事故屬性
  (一)依事實認定司法行為或行政行為
  (二)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定位事故處理者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為現行犯
  (一)交通事故現行犯認定
  (二)警察對交通事故總行犯不逮捕思維
  (三)告訴與現行犯逮捕發動不同
  (四)訊問現行犯脫逃責任
  (五)交通警察處理肇事者思維
四、路權思維判定現行犯
  (一)違規行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
  (二)絕對路權實務樣態類別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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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宗,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為現行犯,律師雜誌,第314期,72-79頁,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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