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載貨證券;管轄權;法律效力;保險人;被保險人;代位追償權 |
中文摘要: |
個人對此問題認為應採肯定之見解,理由為保險人是代位被保險人行使權利,無論是以自己或被保險人的名義,其均處於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代位追償權,其應受載貨證券管轄權條款的約束。保險人於賠付被保險人後,依據載貨證券對運送人進行追償,其賴以追償的法律基礎係繼受貨方與運送人間的運送契約關係。其既享有載貨證券的權利,亦應受載貨證券其他條款之拘束。如認為須於保險人表示接受載貨證券管轄權條款時,載貨證券管轄權條款方能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則載貨證券將失去其可轉讓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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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法就民事案件管轄之規定 一、管轄之意義 二、民事訴訟法之管轄 參、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 一、原則 二、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之實益 三、民事訴訟管轄權行使之聯繫因素 肆、國際民事訴訟管轄合意 一、概說 二、合意管轄成立與效力之準據法 三、合意管轄之內容與方式 四、合意管轄之解釋 五、合意外國法院專屬管轄之要件 伍、英國不便利法院原則 一、定義 二、適用條件 三、附條件的停止訴訟 四、小結 陸、國際公約之約定 一、1968年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布魯塞爾公約 二、1988年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洛迦諾公約 柒、歐美之實踐 一、歐洲 二、美國 捌、載貨證券管轄權條款之效力-代結論 一、概說 二、載貨證春管轄權條款之特性 三、不便利法院原則之適用 四、載貨證券非僅係運送人單方之意思表示 五、載貨證春管轄權條款能否約束保險代位求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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