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通知義務;法律效果;保險事故;要保人;被保險人;任意規定 |
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所具有之最大爭議在於,何人負有其通知義務?保險契約就危險發生時之通知,得否約定較短之通知時間?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通知義務時,保險人是否具有解除契約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本文認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請求其賠償因此而產生之損害,但不得同時又主張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解除保險契約,蓋以保險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乃第五十七條之特別規定,且若許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則保險契約將因保險人所為解約之意思表示而自始不存在,保險人除無須給付保險金外,亦得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被保撿人請求損害賠償,對被保險人過於嚴苛。
|
目 次: |
壹、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四五號判決 一、本案事實 二、問題之提出 貳、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之立法目的 參、保險事故發生後之通知義務人 一、就財產保險而言 二、就人身保險而言 肆、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之履行時期 伍、違反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柒、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