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憲法變遷;原住民族權利;自決;自治權;集體權 |
中文摘要: |
在近代國家締造的過程中,原住民族往往遭受種種摧滅與不正義的措施,導致原住民族社群、文化、語言、土地等集體性的淪喪,台灣亦不例外。這種集體性的創傷,不是以個人主義為中心的人權保障機制所能克服或緩解的。原住民族的自決、自治,正是要建立一種社會政治制度來表達與發展其獨特文化,並作為民族認同的傳遞者。這類權利是集體性的民族權利,也應該在台灣特有的憲法變遷脈絡下,透過釋憲或修憲途徑,在憲法上得到「回復」。本文認為,原住民族自治的模式中,較可採的是在一般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建立一種與其平起平坐的自治組織體。雖然原住民族自治無法解決所有的問題,但經驗顯示,唯有原住民族掌捏了自我決策的政治權力,其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生存發展,始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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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說 貳、思維起點 一、為什麼我們要建構「原住民族」權? 二、憲法變遷脈絡與原住民族權 參、原住民族權的法理基礎與觀點辯論:以「原住民族自治權」為中心 一、若干法理疑義的釐清 二、原住民族自治權的實踐模式 三、原住民族權利與變遷中的「中華民國憲法」 肆、結語:建立「設身處地」的人權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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