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契約解除;私法契約;行政訴訟類型;行政處分;法律救濟;教師聘約 |
中文摘要: |
教師對於解聘(或停聘、不續聘)之決定,已影響其工作權,自得提起法律救濟。基本上,實務認為公立學校教師聘約係行政契約,應循行政訴訟途徑救濟之,私立學校教師聘約係私法契約,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救濟之。表面上看來涇渭分明,沒有什麼爭議性,但由於教師法的兩個制度性設計,增添了教師對於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法律救濟途徑此一問題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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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公立學校教師聘約之法律性質 貳、公立學校教師解聘法律救濟途徑及訴訟類型選擇在實務上的分歧 一、問題的背景 二、對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係「行政處分」 三、對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非「行政處分」 參、公立學校教師解聘爭議事件在行政訴訟類型上之選擇應回歸契約法理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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