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怠於執行職務;公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請求權;求償權;賠償義務機關;協議先行主義 |
中文摘要: |
按國家賠償法係憲法第二四條規定所制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及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自國家賠償法施行迄今,已逾二十餘年,無論行政機關之實務運作及司法判決之闡釋,均累積相當之經驗,惟亦產生諸多適用爭議。本文之架構,除介紹並分析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請求賠償要件,例如「怠於執行職務」之認定、「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求償權之行使、消滅時效等內容外,並就目前實務運作衍生之疑義,例如國家賠償法與特別法(如土地法、警械使用條例)、補充法(行政程序法、民法)間之適用關係,現行國家賠償程序採行協議先行主義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妥適性、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間之關係等方面,予以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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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概說-國家賠償法係國家賠償責任之普通法 貳、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 參、國家賠償之要件 肆、求償權之行使 伍、消滅時效 陸、賠償方法 柒、賠償義務機關 捌、國家賠償程序 玖、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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