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履約保證責任;有價證券;證券商 |
中文摘要: |
目前實務上證券商已有辦理或代辦客戶信用交易之融券,亦或透過附條件交易方式滿足客戶融券之需要,因應證券交易法第 60 條修正通過,考量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現行信用交易制度及證交所股票借券中心,三者均為市場借券融券放空管道,實有進一步整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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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第一階段開放證券商得參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股票、公債借券中心擔任出借人 一、現行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之股票、公債借券中心概況 二、目前證券商參與股票、公債借券中心擔任借券人之相關規範 三、研議開放證券商得參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股票、公債借券中心擔任出借人 參、第二階段開放證券商於營業處所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一、開放證券商營業處所從事「股票借貸業務」方面 二、開放證券商營業處所從事「債券借貸業務」方面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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