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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裁判違憲審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41 期/8-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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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裁判違憲審查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確定終局裁判大法官
中文摘要: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須對於「確定終局裁判(即終審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釋憲,故係採取法規的違憲審查,不及於終審確定裁判本身之違憲審查。
目  次: 壹、問題爭點
貳、以法規違憲審查為核心的大法官違憲審查模式及人權保障
參、大法官無法進行裁判違憲審查所形成的人權保障漏洞
肆、本題之情形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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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裁判違憲審查?,月旦法學教室,第 41 期,8-9 頁,200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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