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保安處分;刑罰目的;特別預防;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溯及既往 |
| 中文摘要: |
刑法修正第一條新增後段規定,強調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應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由於立法者未辨明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本質差異,僅將觀察重點側重在效果上,導致應受矯治的行為人可能因此於處分內容或種類變更時,免受相關處遇,無異坐視其社會危險性之存在,反與保安處分的目的有違。按保安處分除與罪責無涉,並非「制裁」,由於其發動仍以「『行為時』不法的存在」為前提,即便於裁判時,因法律變更而得溯及既往,根本不生抵觸禁止溯及既往規範目的問題。刑事立法政策上,應該考慮的是廢除強制工作,並將比例原則的限制予以明文化,而非單挑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納入罪刑法定原則的羽翼,從而導出禁止溯及既往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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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刑罰目的與保安處分 一、報應理論 二、一般預防理論 三、特別預防理論 四、綜合理論 參、保安處分適用罪刑法定原則? 一、罪刑法定的意義 二、行為的「處罰」與保安處分 三、保安處分與刑罰有別 肆、「絕對」禁止溯及既往? 一、禁止溯及的規範目的 二、保安處分措施的特殊性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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