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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保安處分與罪刑法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蕭宏宜
出版日期: 2006.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57 卷 第 4 期/4-13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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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蕭宏宜
關 鍵 詞: 保安處分刑罰目的特別預防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溯及既往
中文摘要: 刑法修正第一條新增後段規定,強調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應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由於立法者未辨明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本質差異,僅將觀察重點側重在效果上,導致應受矯治的行為人可能因此於處分內容或種類變更時,免受相關處遇,無異坐視其社會危險性之存在,反與保安處分的目的有違。按保安處分除與罪責無涉,並非「制裁」,由於其發動仍以「『行為時』不法的存在」為前提,即便於裁判時,因法律變更而得溯及既往,根本不生抵觸禁止溯及既往規範目的問題。刑事立法政策上,應該考慮的是廢除強制工作,並將比例原則的限制予以明文化,而非單挑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納入罪刑法定原則的羽翼,從而導出禁止溯及既往的結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刑罰目的與保安處分
一、報應理論
二、一般預防理論
三、特別預防理論
四、綜合理論
參、保安處分適用罪刑法定原則?
一、罪刑法定的意義
二、行為的「處罰」與保安處分
三、保安處分與刑罰有別
肆、「絕對」禁止溯及既往?
一、禁止溯及的規範目的
二、保安處分措施的特殊性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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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宏宜,保安處分與罪刑法定,法令月刊,第57卷第4期,4-13頁,200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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