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平法;商標註冊;保護範圍;智慧財產權;權利之行使;商標法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應該要重新檢討並架構商標法和公平法間之關係。首先要避免在規範對象上之重疊,亦即限縮公平法之適用範圍為未為商標註冊之表徵。就長遠來看,未註冊而有使用之商標或表徵,均應納入商標法之保護範圍,使商標法成為一個保護所有標識之全面性規範,公平法第 20 條就無存在之必要而可以功成身退。至於公平法第 24 條則在於就尚無法受到商標法保護之標識或表徵,提供補充性之保護,在他人有高度抄襲之行為時,予以禁止之。在智慧財產權之行使上,由於其具有排除競爭之作用,除權利範圍內之正當行為外,仍應該受到公平法之規範。公平法第 45 條除規範範圍較窄,無法涵蓋所有智慧財產權外,主管機關為所制訂之警告函案處理原則是否過於嚴格、過於重視程序與形式,以致影響權利人正當權利之行使,亦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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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與商標法之互動關係 (一)公平法和商標法在法律體系上之關係 (二)商標法於公平法制訂後之重要變動 (三)重新架構商標法與公平法之關係 三、智慧財產權行使之之互動關係 (一)智慧財產權和競爭秩序之關係 (二)除外規定之目的與性質 (三)適用範圍上之問題 (四)公平法可被排除適用之範圍 (五)判斷正當性之考量因素 (六)專利權行使常見之問題 (七)著作權領域常見之問題:搭售行為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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