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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羈押期間之起算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2006.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42 期/22-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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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強制處分羈押期間猶豫期間羈押裁定限制人身自由干預基本權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由此可知,羈押有羈押期間之限制,其目的在保護被告之自由而設,不得承辦人員之更調而更新起算。羈押既有期間限制,自有始期與終期之分,羈押期間愈早起算,愈早屆滿,對被告愈有利,是以羈押期間自何時起算,係羈押之重要課題。刑訴法關於羈押期間之起算,原無規定,迭生爭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刑訴法時,乃於第一○八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第一○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如卷宗送交日與簽發押票分屬前後二日,應如何計算羈押期間,不無爭議,筆者為拋磚引玉,草撰拙文,以就教法學先進。
目  次: 壹、問題爭點
貳、修法始末
參、偵查中之羈押期間
肆、審判中之羈押期間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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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羈押期間之起算,月旦法學教室,第42期,22-23頁,200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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