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強制處分;羈押期間;猶豫期間;羈押裁定;限制人身自由;干預基本權 |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由此可知,羈押有羈押期間之限制,其目的在保護被告之自由而設,不得承辦人員之更調而更新起算。羈押既有期間限制,自有始期與終期之分,羈押期間愈早起算,愈早屆滿,對被告愈有利,是以羈押期間自何時起算,係羈押之重要課題。刑訴法關於羈押期間之起算,原無規定,迭生爭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刑訴法時,乃於第一○八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第一○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如卷宗送交日與簽發押票分屬前後二日,應如何計算羈押期間,不無爭議,筆者為拋磚引玉,草撰拙文,以就教法學先進。
|
| 目 次: |
壹、問題爭點 貳、修法始末 參、偵查中之羈押期間 肆、審判中之羈押期間 伍、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