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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法官解釋「違憲定期失效」的效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信華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43 期
/6-7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805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信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違憲
;
定期失效
;
救濟
;
法安定性
中文摘要:
人民於窮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為違憲。然大法官審理後,認該法律與憲法意旨不符,但為「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失其效力」之宣告。聲請人可為如何之救濟?另有民眾亦有類似案件尚在法院繫屬中,法院於該失效期限屆至前得否以該法律為裁判依據?
目 次:
壹、「違憲定期失效」宣告模式的基本理念
貳、對原因案件當事人之效力
參、對類似案件當事人之效力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信華,大法官解釋「違憲定期失效」的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43期,6-7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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